以案说法系列之四物权法案例分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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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阅读数:
案例解析1:买房别忘办过户手续
甲拥有一处二手房,两年前,乙将此房买了下来,不仅交了全款,还签了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的产权登记。随着房价上涨,不久前甲又将此房卖给了丙,聪明的丙与甲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事后,丙到住房处催促乙赶紧搬出去。直到此时,乙才傻了眼:“难道我有合同也不行吗?”
对此,物权法规定,谁办理了产权登记,谁就取得了物权。仅仅有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很难对抗其他人的物权的。
案例解析2:补偿费不得被挪用截留
家住沈阳市珠江五校附近的李先生反映,他们一家目前住在平房中,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房子都只有土地证、没房证,开发公司以此为由不给他们一点儿补偿款,现在双方闹得很僵。李先生认为有户口有土地证,应给一定补偿。
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案例解析3:过半业主同意即可炒掉物管
目前,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频繁,多数业主或业委会都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权。但司法途径周期长,成本大,除了起诉、仲裁以外,还可以采取何种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据此,如果业委会想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须经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比例的业主投票同意才能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而《物权法》降低了票选的门槛,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应当经过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只要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周旺律师